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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食品包装法规_食品接触材料检测

tangxie520 标准法规 2020-12-17 3194 0

      在欧洲,国家立法和社区一级的立法继续并存。在社区一级,存在各种指令和条例(欧盟立法清单)。虽然法规在成员国中直接生效,但指令必须由各国议会进行换代才能生效。在联盟一级,食品接触材料通常受欧盟框架法规EC1935/2004的监管。框架法规涵盖了所有食品接触材料,包括包装,机械和厨具。


      根据框架法规第3条,任何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均不得“将成分转移到危害人体健康的水平上”(EC3935/2004第3条)),并受到有关良好生产规范的法规2023/2006(EC2023/2006)的支持。框架法规还对17种单独的食品接触材料提出了具体要求。采纳了六项这样的具体要求(见表1)。


打算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物品的特定法规(EC10/2011)包含可用于塑料食品接触材料的单体和添加剂的肯定列表。该法规涉及单层和多层塑料制品,以及玻璃罐盖的塑料和垫片上的涂层。

食品接触材料

      调节EC2005分之1895调节在涂层材料,塑料和粘合剂的环氧树脂衍生物BADGE,BFDGE和NOGE。与所有欧盟法规一样,安全性是通过移民的风险来估算的,总的来说,这是在最坏的情况下进行的,即每个公民每天要消耗一公斤的食物。在EC1895/2005法规中,BADGE及其水解产物的迁移量限制为9mg/kg食品,BADGE氯醇的迁移量限制为1mg/kg食品。BFDGE和NOGE已被完全禁止与食品接触的材料。


有两种方法可以规范在食品接触材料中使用再生塑料。解聚成单体或低聚物的塑料必须符合EC10/2011中与原始材料相同的要求。当塑料被机械回收并转化为颗粒时,该法规预计将由欧洲食品和安全局(EFSA)(EC282/2008)[1]对回收过程进行单独授权。


再生纤维素薄膜受法规Directive2007/42/EC的管制,该法规包含可用于其制造的肯定物质清单。此外,印刷表面可能不会与食品接触。打算与食品接触的纤维素薄膜必须在零售以外的其他销售阶段附带书面声明。


主动包装和智能包装也通常受到EC1935/2004框架法规的监管。根据框架法规,它只能将受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调味剂管制的物质释放到食品中。此外,法规EC450/2009为有源和智能包装设定了附加的安全要求。因此,公司使用主动和智能包装销售的产品必须在零售阶段随附一份包括消费者信息的符合性声明[1]。


尚未对陶瓷进行单独监管,但在84/500/EC指令中,已对镉和铅(已知重金属通常以低水平迁移)设定了迁移极限。欧盟委员会目前正在对该法规进行修订。


根据欧洲共同体法律,并非针对所有包装材料都采用了特定法规。例如,除了EC1895/2005法规(有关完整列表,请参阅EC1935/2004)[1]所涵盖的内容之外,没有针对印刷油墨,蜡,纸张和纸板以及树脂的特定法规。EFSA发布的报告包含了非塑料食品包装中常用物质的清单。该报告构成了未来立法的基础(见附件1,欧洲食品安全局关于非塑料食品接触材料的报告),预计未来几年将有更具体的要求。


关于印刷油墨,这种努力已经在不是欧盟成员国的瑞士完成了。在瑞士,自2010年3月起对包含5104种物质的印刷油墨实施了肯定清单(最新更新于2011年5月)。但是,并非该列表中的所有化合物都经过了安全性评估。


最后,必须考虑到,尽管某些食品接触材料,树脂,涂料和胶粘剂仅受到欧盟法规的部分保护,但有些可能会在成员国的国家立法中专门涉及。协调工作将继续进行,并用社区一级的法规代替其余的国家法规。


表1.欧盟立法概述:

FCM总则
EC   1935/2004法规 (关于打算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物品)
法规EC   2023/2006  (关于良好生产规范)
特殊材料
陶瓷指令84/500 / EEC
环氧树脂法规EC 1895/2005
再生纤维素膜指令2007/42 / EC
再生塑料法规EC 282/2008
主动和智能包装法规EC 450/2009
塑料制品欧盟法规10/2011
具体规定
欧盟法规321/2011  (限制在聚碳酸酯婴儿奶瓶中使用双酚A)
欧盟284/2011法规 (从中国和香港进口聚酰胺和三聚氰胺塑料厨具的程序)
法规EC   1895/2005  (限制使用某些环氧树脂)
指令93/11   / EEC  (调节橡胶奶嘴和安抚奶嘴中N-亚硝胺和N-亚硝基稳定物质的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