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溶胶欧盟化妆品法规的标签要求

 点击:386     |      2019-05-19
气溶胶欧盟化妆品法规的标签要求
    化妆品通常包装在各种罐子或管中,但它们也可以包装在气溶胶分配器中。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中描述了化妆品的标签规则,而对于气溶胶分配器,还有其他标签规则,这些规则在EU气溶胶指令中列出。
气溶胶
欧盟化妆品立法
正如化妆品及其背后的技术一直在发展和发展一样,制造商必须遵守的立法才有资格销售其产品。
 
     解读立法的要求往往具有挑战性。2009年,欧盟发布了新的化妆品法规1223/2009 / EC,该法规于2013年7月11日全面生效(取代欧盟化妆品指令76/768 / EEC)。新法规为化妆品的负责人,制造商和分销商带来了一些新颖性和附加要求。
 
      该法规规定了市场上提供的任何化妆品必须遵守的规则,以确保内部市场的运作和对人类健康的高度保护。(欧盟法规1223/2009,第1条)尽管立法发生了变化,但化妆品的消费者安全和流通仍然是主要目标。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使用时,化妆品必须对人体健康安全。
 
      如上所述,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取代了欧盟化妆品指令76/768 / EEC。指令为欧盟成员国提供指导,然后必须将该指令转换为其国家立法。因此,发生了一些转置的差异。但是,一项规定可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不允许进行不同的转换。所有成员国现在都有相同的规则,这提供了简化。
 
化妆品也可以通过其他立法(一般立法,气溶胶指令,REACH等)进行控制。其中一些可以在这里找到:
http://ec.europa.eu/consumers/sectors/cosmetics/regulatory-framework/index_en.htm#h2-legislation
 
不知道法律一如既往,没有任何理由和辩护。对不遵守欧盟化妆品法规的处罚可能非常严厉,因此请立即联系我们,
 
以下必须出现在气溶胶分配器的标签上(对于150ml或更少的气溶胶分配器,信息可能出现在附带的标签上):
A.      任何喷雾器
1 负责营销气雾剂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或商标
2 符号“3”(倒置epsilon)证明符合指令75/324 / EEC的要求
3 代码标记(批号)
4 按重量(非强制性)和体积的名义含量
强制标记:加压容器:避免阳光照射,不要暴露在超过50°C的温度下。即使在使用后也不要刺破或燃烧。
6 任何其他操作预防措施,提醒消费者注意产品的特定危险*
7 容器的标称总容量(指令2007/45 / EC)。通常它在方框中没有单位的数字显示

B.      “易燃”或“极易燃”的气溶胶​​分配器
1 火焰符号  
2 如果气溶胶在标签上被列为易燃物品“易燃”
如果气溶胶被归类为非常易燃,则标签上标明“极易燃”
3 警告1:不要喷涂在明火或任何白炽材料上
警告2:勿让儿童接触
警告3:远离火源 - 禁止吸烟。

C.      含有易燃成分但不被视为“易燃”或“极易燃”的气溶胶​​分配器
1 以下的可燃材料的量:“X%质量的内容物是易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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