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302 574-1标准描述:
卫星地面站和系统(SES);在1 980兆赫至2 010兆赫(地对地)和2 170兆赫至2 200兆赫(空间对地)频段工作的移动地面站(MES)协调标准,涵盖2014/53/EU号指令第3.2条的基本要求;第1部分:宽带系统的补充地面组件(C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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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本文件适用于作为卫星网络一部分的补充地面组件,本文件涉及两种类型的CGC:常规CGC:-根据ETSI en 301 908-18[16]为W_CDMA的第4和5条-第8条和第9条,根据ETSI en 301 908-14[10],这些互补的地面部件(CGC)只向用户设备/航空终端发送或接收分配给移动卫星服务(MSS)的频带内的用户设备/航空终端,如表1所定义。
注1:CGC可以包括各种接口,地面和/或卫星网络,但它们的规格不在本文件的范围之内。本文件适用于部署在移动卫星服务系统中的补充地面组件(CGC)无线电设备,其特点如下:·这些CGC可能具有发射和接收能力,并且是卫星/地面混合网络的一部分。这些CGCS工作在1 MHz或更高的指定信道信号带宽(CBW)。传统的CGC可以是地方覆盖、中等覆盖或广泛覆盖的地面组成部分。
航空CGCS可向安装在飞机上的终端(航空终端)发送/接收,这些CGCs可能是多模式基站中的一个元素。它可以由多个具有关联连接的模块组成,也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单个单元。如果cgc是多模基站中的一个单元,除非本文件另有规定,其要求只适用于表1所示的移动卫星服务(Mss)频带中运行的终端的cgc单元。
本文件适用于以下终端设备类型:1)宽带卫星系统的互补地面组件。该无线电设备类型能够在表1所示的全部或部分频带内工作。表1:移动卫星业务补充地面组件频带工作频带I,发射方向CGC频带发射2 170兆赫至2 200兆赫接收1 980兆赫至2 010兆赫。本文件仅适用于常规CGC与用户设备之间或航空CGC与航空终端之间的无线电接口。
本文件旨在涵盖第2014/53/EU[13]号指令(RE指令)第3.2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无线电设备的结构应使其能够有效地利用和支持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以避免有害干扰”。注2:除了本文件第4.2.2条和第5.2.2条规定的不受欢迎的排放限制外,还可能需要额外的操作限制,以防止对在表1界定的操作波段以外的相邻频带内运作的服务产生有害干扰。
除本文件外,ETSI 12 ETSI en 302 574-1 V2.1.2(2016-09)还可适用于本文件范围内其他部分所规定的与第2014/53/EU[13]号指令其他部分规定的基本要求有关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