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工业新的欧洲型式认可立法第2018/858号条例

 点击:1009     |      2019-05-11
汽车工业立法第2018/858号条例
      2018年7月4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8年5月30日关于机动车辆及其拖车的批准和市场监督的条例(EU)2018/858,以及用于此类的系统,部件和单独的技术单元车辆,修订法规(EC)No 715/2007和(EC)No 595/2009并废除指令2007/46 / EC  已生效。
 
      法规2018/858(以下简称为“调节”)应自2020年九月1应用2然而,在2020年9月1日之前立即清楚地了解法规对法律行为的范围和相关性是不可避免的,也是绝对可取的。该法规是欧洲立法者对汽车行业动荡的回应。
汽车工业
      过去三年 在我看来,没有什么可以抱怨影响整个汽车界的严格规则:制造商,供应商,技术服务和不同的权威机构。例如在高级别小组CARS 21 3的概念下设计的和谐与信任模型失败了。
 
该条例的第4,第5和第6部分强调了欧洲立法者对过去出现问题的严格和随后的反应:
1.该评估还得出结论,有必要引入市场监督规定以补充类型批准要求; 需要澄清召回和保障程序,以及授予现有类型车辆批准延期的条件; 需要通过协调和加强成员国当局和技术服务所采用的类型批准程序和生产程序的一致性来改进类型批准框架的执行; 需要明确界定供应链中经济运营者以及参与框架执行的当局和各方的作用和责任,保证这些当局和当事方的独立性,防止利益冲突;
 
2.此外,最近实施欧盟类型批准框架的问题已经显示出特别的弱点,并表明需要对其进行基本修订,以确保其健全,透明,可预测和可持续,并提供高水平的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
 
3.本法规引入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以防止在批准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的技术单元被误用的过程中施加的要求。为了防止将来滥用批准程序,这些保障措施必须有效。
 
我认为现在应该承认和考虑的一些亮点:1。该法规纳入了实际型式认可指令2007/46 / EC(以下简称“指令”)的大部分规定,该指令将由规则自2020年9月1日起生效。第3条 2定义:
1.欧盟型式认可”是指审批机关证明某种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单元符合本法规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的程序;
 
区分这个法律定义很重要:
(i)欧盟类型批准是指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行政程序和有关当局之间的行为,包括特殊职能和技术服务的作用;
 
(ii)法律定义的第二部分(“......规定和技术要求......”)强调制造商和供应商在审查和监督下对车辆,系统,部件和单独技术单元的技术要求。当局。
 
在这方面,独奏20强调非常清楚:
 
(20)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合规执行机制,以确保满足本法规的要求。确保遵守汽车行业立法的生产要求的类型批准和一致性应该仍然是审批机关的主要责任,因为它是与发布型式认可密切相关的义务,并要求对其进行详细了解。内容。因此,定期核实审批机构的绩效非常重要。
 
      在法律方面,为了安全起见,我建议 - 除了特别是法规中规定的制裁 - 从现在  起根据法规适用和解释指令  。该条例第63条似乎表明,该条例引入的“新规则”的适用应自2020年9月1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2018年7月4日)。在追求指令和第4 条相同目标的一致性考虑因素下, 自2018年7月4日起生效的欧洲类型批准立法的制度是该法规  的制度,其中包括例如法规715/2007 5  ,法规等综合  法规661/2009  6 和第765/2008 号条例  7
 
此外:根据第89(1)条,到2020年8月31日批准的类型批准仍然有效。但根据第89(2)条,这些型式认可的延期和修订应根据法规第33条和第34条而不是指令的第13条和第14条给予。
 
这基本上同样适用于市场监管当局根据该条例的新制度行事的职责。8该法规的第30条阐明:“......市场监督机构必须验证汽车产品的合规性,无论其是否在本法规的申请日期之前或之后(作者强调)批准了 ”。
汽车产品
 
2.1对于制造商和供应商,必须非常仔细地考虑该法规的第5条和第13条,第5条案文如下:
1.车辆,系统,部件和单独的技术单位应符合附件二所列监管法令的要求。
 
2.在下列情况下,车辆,系统,部件和单独的技术单元应被视为不符合本法规:
(a)如果他们偏离欧盟类型批准证书及其附件中的详情或测试报告中的描述性详情超出相关监管法案所允许的范围;
 
(b)如果在相关监管法案规定的所有条件下,相关监管法案中规定的系列生产的绩效标准或限值未得到满足;
 
(c)如果制造商在信息文件中提供的任何信息在批准机关,市场监督机构或委员会的相关监管法案规定的所有条件下均不可复制。
 
 
只有在为本段的目的评估合规性时,才应考虑由代表批准机构,市场监督机构或委员会进行或执行的检查,测试,检查和评估。
 
3.委员会有权根据修订附件二的第82条采取授权行为,以便通过引入和更新包含车辆,系统,部件和要求的监管法案的参考来考虑技术和监管的发展。单独的技术单位必须遵守。
 
第5(2)条规定了最关键和最复杂的方面。
c):如果制造商或供应商在型式认可文件中提供的任何信息不可再现,则(i)由型式认可机构,(ii)市场监督机构或(iii)委员会的车辆,其系统,组件或单独的技术单元应视为不符合本法规。在任何此类情况下,申请或授予的类型批准都处于危险之中。
 
这些规定背后的举证责任转移策略是显而易见的:与今天的情况不同,制造商和/或供应商必须证明当局不满足于不执行规避策略,例如与失败设施有关的规定。第715/2007号条例第5条或其他减排系统战略。
 
 
 
第13条案文如下:
第13条制造商的一般义务
 
1.制造商应确保其制造和投放市场的车辆,系统,部件和单独的技术单元已按照本法规规定的要求制造和批准,特别是本条款中的要求。 5。
 
2.制造商应对审批程序的各个方面负责,并确保生产的一致性。在多阶段型式认可的情况下,制造商还应负责在车辆完工阶段增加的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单元的生产批准和符合性。修改已在早期阶段批准的组件,系统或单独技术单元的制造商应负责改装组件,系统或单独技术单元的生产的型式认可和符合性。
 
前一阶段的制造商应向后续阶段的制造商提供有关可能影响部件类型批准的任何变更的信息,系统型式认可或单独的技术单元型式认可或整车型式认可。一旦获得整车型式认可的新扩展,并且最迟在制造不完整车辆的开始日期,应提供此类信息。
 
3.制造商修改不完整的车辆,使其符合不同类别的车辆的要求,结果是在先前的型式认可阶段已经评估的要求发生了变化,也应该有责任遵守要求。适用于改装车辆符合资格的车辆类别。
 
4.对于欧盟对车辆,系统,部件和单独技术单元进行型式认可的目的,在欧盟以外设立的制造商应指定在欧盟内设立的代表制造商的单一代表在批准机构之前。该制造商还应指定在国际电联内为市场监督目的设立的单一代表,该代表可与为欧盟类型批准目的而指定的代表相同。
 
5.制造商应确保其车辆,系统,部件和单独的技术单元的设计不包含改变测试程序中所表现的性能的策略或其他方法,使其在以下条件下操作时不符合本法规。在正常运作中可以合理地预期。
 
6.制造商应制定程序,确保车辆,系统,部件和单独技术单元的批量生产符合批准的类型。
 
7.制造商应检查他们收到的与他们投放市场的车辆,系统,部件,单独的技术单元,零件和设备的风险,疑似事故或不合规问题有关的任何投诉。制造商应保存此类投诉的记录,包括每个投诉的描述,以及精确识别受影响的车辆类型,系统,组件,单独的技术单元,部件或设备所需的详细信息,并且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投诉,制造商应向其经销商和进口商通报。
 
8.除了固定在其车辆上的法定牌以及根据第38条固定在其组件或单独技术单位上的型式认可标志外,制造商还应在其中注明其名称,注册商标名称或注册商标及其联系地址。联盟在其市场上可获得的车辆,部件或单独的技术单元,或者在不可能的情况下,在组件或单独的技术单元随附的包装或文件中提供。
 
9.制造商应确保在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的技术单元负责时,存储或运输条件不会危及其符合本法规规定的要求。
 
10.在不损害第9条第(5)款的情况下,根据联盟和国家法律保护商业秘密和保护个人数据,车辆制造商应提供第三方为可能的非法测试所需的数据。合规性,包括准确复制在类型批准测试时应用的测试条件所必需的所有参数和设置。为了本段第一项的目的,委员会应通过实施法案,规定免费提供的数据,以及第三方为证明其在公共安全领域的合法利益而应满足的要求。或环境保护及其使用适当的测试设施。 
 
第13条第5款是对第5(2)条规定的全面非规避战略的补充。
 
 
 
2.2正如不仅在第13条第(6)款中指出的那样,该条例的关键要素 - 扩展到指令的条款 - (i)为了适用类型批准而提供的信息的正确性之间的绝对一致性,(ii)生产安排(第31条)和(iii)符合性证书(以下简称“CoC”)的符合性。 
 
2.3关键术语 - 作为此时的总结 - 在第13(1)条中提到:  “制造商应确保......”。 9
 
 
制造商在第3条中定义。40条规定:
(40)“制造商”指自然人或法人,负责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单元的型式认可的各个方面,或个别车辆的批准,或零件和设备的授权程序,确保生产和市场监督事项的一致性,涉及该车辆,系统,部件,单独的技术单元,生产的部件和设备,无论该人员是否直接参与该车辆的设计和建造的所有阶段,系统,有关组成部分或单独的技术单位;
 
“确保”一词是指对第5(2)条所述的整个文件的证据,透明度和绝对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c)和CoC的真相。所需的过程应来自ISO 9001:2015(附件IV)系统。 10
 
重要的是要认识到ISO 9001:2015的要求包含所有法定要求,ISO 9001:2015保护工具的地址与法规要求相同:消费者和旁观者,安全,健康和环境。 11
 
 
因此,“确保”在法律上意味着:
(i)制造商有义务按照所有法律要求组织,包括质量管理体系,作为“欧洲型式审批系统的基石”。该条例第42条的内容如下:
 
(42)生产一致性是欧盟型式认可系统的基石之一,因此制造商为确保这种一致性而制定的安排应得到主管当局或为此目的指定的适当合格的技术服务部门的批准。 ,应通过独立的定期审核进行定期核查。此外,审批机构应确保验证相关汽车产品的持续合规性。
 
(ii)制造商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中高度复杂的制度承担举证责任,
 
(iii)制造商及其代表的责任
 
 
 
3.该法规基于严格的监督,控制,特别是对整个类型审批流程的高度公开透明度以及在缺乏透明度的情况下的合理措施,始终包括所有数据和信息的绝对正确性。流程。例如:第14(4)条规定:
 
4.制造商应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或委员会的合理要求,向该主管机关或委员会提供欧盟型式批准证书的副本或第55(1)条所述的授权,证明其符合车辆,系统,部件,单独的技术单元,部件或设备,使用国家主管部门或委员会易于理解的语言。
 
制造商应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合理要求,与根据第(EC)765/2008号条例第20条采取的任何行动合作,以消除车辆,系统,部件,单独技术单元带来的风险他们在市场上销售的零件或设备。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当局”也可以是国家法院,要求从类型批准文件中提供数据和信息,以便为原告的利益调查侵权行为。与许多国家待审的众多法院案件相比,该条例第14(4)条具有高风险。12该条例第12条涉及当局之间的在线数据交换,包括RAPEX的宣传(第7(3)条和第12(3)条)。
 
 
 
结论:
      2018/858号条例是欧洲汽车工业的复杂而非常复杂的法律框架,对所有“经济运营者”13,技术服务和当局负有全部责任,可能最好投入更多努力来遵守法规,而不是寻求规避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