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委员会公布了第(EU)2019/701号决定

 点击:437     |      2019-05-22
欧盟出版新的常用原料名称词汇表
      2019年5月8日,欧洲联盟委员会公布了委员会第(EU)2019/701号决定,其中规定了一套用于化妆品标签的通用成分名称词汇表,取代了第96/335/EC号决定所载的旧成分词汇表。
 
      第1223/2009号条例(EC)第33条要求编制术语表,其中应包括化妆品成分的国际名称(INCI),1996年,委员会第96/335/EC号决定确定了化妆品所用成分及其共同名称的清单。2006年经委员会第2006/257/EC号决定更新。后者由于每年被引入市场的几种新成分而过时。
 
香料名称和着色剂
委员会注意到,香水和芳香成分中使用的一些成分没有INCI名称。所谓的‘香料名称’在欧盟已经被用于这些成分的标签目的。因此,术语表应该采用这些香水名称列表。
此外,该决定还规定,除用于染发的着色剂外,还应酌情按其CI(颜色指数)编号列出其他着色剂。
 
根据第1223/2009号条例(EC)第33条,“词汇”最迟将在“欧洲联盟公报”发表后12个月内适用。
欧盟委员会第2019/701号决定将在公布20天后生效。
 
考虑到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9年11月30日关于化妆品(1)的第(EC)1223/2009号条例  ,特别是其第33条第1款,
 
鉴于:
(1)法规(EC)No 1223/2009第19(1)(g)条要求化妆品的标签信息包括成分清单。这些成分应使用术语表中列出的共同成分名称表示,并由委员会根据该法规第33条进行汇编和更新。该词汇表必须考虑到国际公认的术语,包括国际化妆品成分命名法(INCI)。
 
(2)法规(EC)No 1223/2009废除并取代了理事会指令76/768 / EEC  (2)。化妆品中使用的成分清单和该指令第5a和7(2)条中提到的常用成分术语由委员会决议96/335 / EC  (3)确定,并于2006年由委员会决议2006/257 /更新EC  (4)。由于每年推出的大量新成分,库存和术语已经过时。此外,指令76/768 / EEC第5a条规定的库存内容要求超出了法规(EC)No 1223/2009第33条规定的关于通用成分名称词汇表内容的要求。因此,决定96/335 / EC中包含的成分清单应予以替换和调整,以涵盖引入市场的新成分,并将其内容限制在第(EC)1223/2009号法规第33条的要求中。
 
(3)法规(EC)No 1223/2009第19(1)条规定,对于除着色剂以外的着色剂,应使用CI(颜色指数)命名法,如果适用,用于标记化妆品的目的。因此,CI编号应列为着色剂的常用成分名称,而不是用于着色头发的着色剂。
 
(4)香料和芳香组合物中使用的一些成分不具有INCI名称。所谓的“加香名称”已在联盟中用于标记含有这些成分的化妆品。因此,对于这些成分,术语表应列出以前在联盟中用于它们的加香名称。
 
(5)法规(EC)No 1223/2009第33条第2款规定,术语表中列出的常用成分名称,用于标记在市场上出售的化妆品,最迟在出版后12个月。 “ 欧盟官方公报”的词汇表。
 
(6)为了清晰和法律确定性,应废除第96/335 / EC号决定,
 
委员会第(EU)2019/701号决定详细参考: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19D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