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080:2013适用范围
EN 1080:2013标准适用于幼儿在已证明存在头部受伤和窒息风险的环境中进行娱乐活动时所使用的头盔。
EN 1080:2013材料要求
头盔中与皮肤接触的部分,所使用的材料不应因接触汗液或盥洗用品中常见物质而发生明显变化,且不得使用已知会导致皮肤疾病或对健康有其他不利影响的材料。
所有可能与皮肤长期接触的金属材料,如扣环、螺柱、配件等,其镍排放量应低于 0。5μg/cm 每周,测试方法应符合 EN 1811。
EN 1080:2013结构要求
头盔应设计合理,形状良好,在正常使用中,与使用者接触或潜在接触的部分不应有粗糙、尖锐边缘、凸出等可能对用户有害的物体。
头盔应具备重量轻、通风性好、易于穿脱、可搭配眼镜使用、不会显著干扰使用者听到交通噪音等特点。
EN 1080:2013视野要求
按照 EN 1080 测试时,水平方向从纵向垂直中位面至左右两侧至少 105°、向上距参考平面至少 25°、向下离基本平面至少 45° 的角度限定范围内,视野不应存在掩蔽现象。
EN 1080:2013减震性能要求
通过在下降的头型测试台上进行测试,头盔安装在合适尺寸的标准化头型上,并配有加速度计,然后让头盔 / 头型组件落到砧上,测试设备记录加速度计记录的最大加速度值,允许的最大加速度为 250g,任何冲击都不应导致加速度超过此值,且测试需在扁钢砧和代表路缘石边缘的砧两种类型的砧上进行。
EN 1080:2013固定系统要求
1.一般要求:应提供可将头盔保留在佩戴者头上的可靠方法,固定系统的所有部分都应牢固地固定在头盔上。
2.下巴带:下巴带不应包含下巴杯,且任何下巴带的宽度不得小于 15 毫米,应能够进行调整,使带扣可以位于下颌下方。
3.紧固装置:固定系统应安装一个装置,以调整和保持系统中的张力,且该装置应能够进行调整,使带扣不位于颌骨上。
4.自释放系统要求
将头盔放置在合适的测试台上,对固定系统施加力,保持系统必须在 90 到 160 牛顿之间的力下失效(即释放)。
5.颜色:带有自释放系统的保持系统的部分或全部可见部分应为不可磨灭的绿色。